工伤后单位是否能因此事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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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工伤后单位是否能因此事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我赔偿此次工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单位是否能将我重伤其间从一家综合医院转到一个不具备治疗脑外伤的专科医院,
而且转院也未征求我家属意见,而是直接转院.
住院其间不断发现新的问题,请来脑外伤的治疗专家教授,得出需要到具备治疗脑外伤的大型医院就诊治疗,但是单位却要我本人及家属在单位财务科借钱自己去就诊治疗,请问这是否合理合法!
请及时回复,谢谢!
来自: 222.240.200.18 留言时间: 2007/4/27 11:10:51
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之所以以法律上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要求自行承担费用是不对的。
  另外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4/28 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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