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精神病人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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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李律师,您好!我有一亲戚是一家省属企业的一员工,因本人有串有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但他一人在外就不能支持服药,家人又不能跟他去,今年他住了三个月的医院,单位工资也没发,他一去上班人又病了,我想请问象他这样的病情能不能长休?单位又会如何发工资给他?谢谢!
来自: 220.170.225.17 留言时间: 2007/5/22 13:53:58
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规定:企业招用的合同制主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主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由上可见他不可以长休,单位给予的待遇如下:
  1、 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
  2、 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5/22 2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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