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校招生秩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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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李健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剥夺学习权是不是一种侵权?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06年9月1日晚在网上报了一所知名的成人高校的英语脱产专业.并于2006年10月14号参加成人高考.11月中旬,成绩就出来了,我考了330多分,档案分是350多分,而录取分数是288分.
 于是我心头一喜,赶快打电话与高校取得联系.结果令我心头一凉,那负责人说报这个专业的只有三名,不办班了.他们说这话可容易,谁知我考得是多么不容易!我这是第二次参加成人高考!何况我年纪也不小了,三十岁了,记性也没以前那么好了.我也非常的渴望有学习的机会.后来我在11月20号之前打了两三个电话,几乎是同样的回答.心痛之余我只有无奈的忍受.现在我觉得不能这样了,我这样沉默,不只后面还要有多少人遭受这样的境遇.我应该站起来!那怕呼吁一下良知与正义,也尽到我微薄之力.我真诚的希望李健律师能给我指引一下,我应该搜集那些证据. 我的邮箱jessica77114@126.comqq:437562996
来自: 58.44.37.139 留言时间: 2007/5/30 23:51:43
回复内容 你好!
     前提是他们的招生宣传里面是否已经告知了准备录取的名额,以便考生分析风险。如果没有的话,是可以追究他们的缔约过失责任的!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采用列举式和归纳式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包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实现自己的权益的!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5/31 17: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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