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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反诉人)龙淑元,女,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在本市山枣镇低坪村第九组.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反诉人)王军辉,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在本市山枣镇低坪村第三组.,系自诉人龙淑元之女.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反诉人)王钦伟,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在本市山枣镇低坪村第九组.系自诉人龙淑元之夫.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冯人贵,湘乡市山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反诉人)罗玉新,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在本市山枣镇低坪村第九组.
被告人(反诉人)王寿松,男,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在本市山枣镇低坪村第九组.系被告人罗玉新之夫.
被告人(反诉人)王世忠,男,1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湘乡市洪塘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住在本市山枣镇低坪村第九组.系被告人罗玉新之夫子
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陈飙,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自诉人以上列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罗玉新,王寿松对上列自诉人提起反诉,经审查后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受理.上列自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列三自诉人控告,三被告人故意致我们轻伤,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还辩解被告人王寿松夫妇的反诉失实,其要求追究我们相应法律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上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三自诉人所诉失实其伤均为自伤,我们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人王寿松,罗玉新反诉,三自诉人致伤我们,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龙淑元与被告人罗玉新系同组村民,两家素有积怨.1988年8月21日下午5时许,罗玉新怀疑)龙淑元家毒死了她家承包塘里的鱼,遂带茅镰龙家屋后骂娘,)龙淑元答腔,双方发生口角.尔后.罗玉新见龙淑元已嫁女儿王军辉在古塘里给父母担水浇菜苗,便拦阻并与之发生争执,龙淑元去帮腔,其夫王钦伟劝住母女俩.王寿松与王世忠闻讯赶到,王寿松将王军辉的桶子拿走(因为水桶挡在路上,当时是想把它移开,见王寿松拿水桶,王钦伟就往王世忠背部打去,打架就开始了),王钦伟去制止,龙淑元怕丈夫吃亏也跟了上去.罗玉新拦住龙淑元打,王寿松缠住王钦伟打.王世忠参与斗殴,王军辉被卷入(牵强附会的说法)斗殴.斗欧中,罗玉新,王世忠与龙淑元,军辉扭打在一起,龙淑元被罗玉新用茅镰砍伤头部等处,王军辉被王世忠用锄头挖伤头部等处.两人所受损失后经湘乡市法检所鉴定均为轻伤(用钱买通的)..王寿松用锄头把王钦伟打下古塘塘基后,跳下去继续殴打王钦伟,王世忠走过去用茅镰砍伤头部,王钦伟的挖伤和刀伤经湘乡市法检所鉴定均为轻伤.纠纷中罗玉新,王寿松亦受了伤.经湘乡市法检所鉴定罗玉新的伤为轻伤.王寿松的伤构成轻微伤..但罗玉新的轻伤是否在该纠纷中所致及其为何人所伤,无充足证据证实.开庭审理中,双方均对对方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复鉴,但被告方在限期内未递交申请书和预交复鉴费用,复鉴未果.纠纷平息后,当事人双方在湘乡市洪塘卫生院等地疗伤.各自因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龙淑元2530元王军辉2490元王钦伟4320元,罗玉新和王寿松均为303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段小林,彭德林,曾小英,冯重阳,彭许文,黄银吾,王国松和罗雪梅等证人证言3当事人双方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治伤费用等票据4现场勘察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罗玉新,王寿松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态度不好,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世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但因实施该危害行为时未满16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玉新反诉自诉人王军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因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系王军辉所致,属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布王军辉无罪,三被告人因伤害行为给自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监狱被告人王世忠无民事责任能力,其应赔偿份额由监护人王寿松承担.被告人罗玉新王寿松在纠纷中亦有损伤,三自诉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第1款,第17条,第72条第1款,第3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3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玉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寿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宣告被告人王世忠无罪
四宣告被反诉人王军辉无罪
五,被告人罗玉新赔偿自诉人龙淑元经济损失1840元被告人王寿松赔偿自诉人王军辉经济损失2490元,王钦伟经济损失3150元经济损失王军辉龙淑元连带赔偿反诉人罗玉新经济损失120元被反诉人王钦伟赔偿反诉人王寿松经济损失60元.互品后由罗玉新,王寿松付给龙淑元王军辉王钦伟人民币76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本案其他诉讼费800元有自诉人龙淑元王军辉王钦伟共同负担300元.被告人罗玉新,王寿松共同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
审判长王许强
审判员李明智
人民陪审员汪建刚
1999年8月17日
现被告罗玉新于2007年7月30日被逮捕,现仍关押在当地派出所
背景:原告已经打过好多次诉讼,有相当的经验,其亲兄弟在当地公安局担任要职,其与亲兄弟也一起打过官司的!在我们那个地方只要有钱有关系就没有什么真正的法律可言!由于当时家境贫寒,打这场官司也用了大概2/3万,家里还有3个小孩要读书,我们请的律师又被对方的律师收买了,有些重要的资料根本没有通知我们要交如法医鉴定,本来我们是有理的因为没钱,后来因为对方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关系,还要交上诉费用800就没有上诉了。17号过了1/2天爸妈就逃跑到外地打工。2001年爸被逮捕!我们家真的少不了妈,爸老实巴交,不会交际,原本就患有肠胃炎,整日借酒消愁,5亩田地又闹干旱,只有从井里抽水到田地,家中仍一贫如洗,四面土砖,大哥26了还没建好房子没结婚对象.....我现在在杭州暑期做兼职。现该法院已经都换人了。
请您教教我该怎么办才能把我妈给救出来,想到她被打得遍体鳞伤,鼻青眼肿,我真的是痛心疾首,我妈是我们家的顶梁柱,少了她我们每个人都彻底地崩溃了!请您告诉我该怎么办?您看好以后有什么建议请联系15968890876
感激之情不胜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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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3.2.206
留言时间:
2007/8/21 15: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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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许多环节仍有疑惑,方便的话请携带相关资料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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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8/21 22: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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