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配套设施与公共设施,还有基础设施在法律是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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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在2004年12月份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补充合同上有有配套设施的条文,合同上注明了配套设施是:会所,幼儿园,地下停车场,但整过合同有关产权是按湖南的商品房产权面积计算规则计算,除架空层有约定是出卖方所有外,没有涉及到这些配套设施,而正规的格式合同上却是基础设施,请问配套设施与公共设施,还有基础设施在法律是区分,是否配套设施就是基础设施或者公共设施?
谢谢!
来自: 218.77.51.41 留言时间: 2007/12/16 12:29:55
回复内容 你好!
    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
  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和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设施。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12/18 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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