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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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如何理解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都有行政复议受理权(这三个机关都能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话);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
 
来自: 222.242.226.42 留言时间: 2009/5/14 17:23:11
回复内容 你好:
    不是任选,而是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分别是谁。然后对应的去选择。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5/15 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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