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这样退款合理吗?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我予2005年12月在人寿保险公司够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两份保险单共交足了三年费用。共计已交保险费17304元。
  由于自身多种原因,我决定提前退保,与人寿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是当我找人寿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不是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7304元,而是按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提供的现金价值表换算成退还现金价值5000余元给我。而我将白白损失120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该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做法保险公司自然有利益,但是我有利益吗?真正做到了公平互利了吗?)保险法第六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已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认为保险单现金价值就是我所交的保单面额。保险公司在我交足三年保费中已运作得利,而我并未享受任何保险利益,反而白白损失要扣掉我12000余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什么?难道不是空手套白狼吗?这让我很难接受这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认为人寿保险公司只答应退5000余元现金价值难道不是免除了他的责任加重了我的责任吗?不是排除了我的主要权利吗?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来自: 58.46.243.127 留言时间: 2009/7/1 23:54:51
回复内容 你好:
    你的理解是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协商无果的话,你可以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7/3 10:48:43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