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房与物业管理费用的问题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您好!
我在长沙天心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商通知今年1月1日收房子,但是在收房子的过程中发现有部分问题需要整改,期间我验房三次,上周验房后物业管理公司要我教齐1月到10月的管理费。请问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现在房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都说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时间写的是1月1日,我必须补齐这几个月的管理费才能收房,我个人认为这样很不合理,请告知我是否该交这个费用。
谢谢!
来自: 119.123.72.166 留言时间: 2009/10/30 0:00:23
回复内容 你好:
    若因为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话,其延误的时间所产生的物业费用不应该由你来承担。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1/6 11: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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