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钱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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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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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底时在一私家企业打工,到2006年7月止结束,从2001年5月起到2003年3月未给我们买保险,2003年4月到2006年7月只给我们买了部分保险,会计给了我们一份明细:
起止年月 月工资[元] 交保比例% 实际月份 金额[元]
2001年5月-2001年3月 506.00 20 11 1113.00
2002年4月-2003年3月 612.00 20 12 1468.80
2003年4月-2004年3月 701.00 6 12 505.00
2004年4月-2005年3月 849.00 6 12 611.00
2005年4月-2006年3月 900.00 6 12 648.00
2006年4月-2006年7月 849.00 6 4 204.00
合计总额 4549.00
按交保比例28%计算,企业20% 个人8%,这些钱是要返还给我们的,因为2001年到2003年这段时间我们自已交保了,2003年4月到2006年7月这段是要退给我们的,这是多交了的部分.请问这些钱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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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0.168.77.203
留言时间:
2010/3/2 12: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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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 如果你所陈述的事情真实,数额准确的话,你们单位则应当给予退还。单位若不退还你们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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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10/3/5 1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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