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理解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被申请人6月10日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为3月6日,那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之日为:3月6日》。
来自: 222.242.226.42 留言时间: 2010/8/4 17:14:54
回复内容 你好:
    是的,一般证明材料为送达回执之类的文书材料。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10/8/6 16:54:44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