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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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请问:工亡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不符合上面的条件,但几年后符合上面的条件,几年后(在符合条件时)再申请,能否得到批准?
来自: 222.242.226.42 留言时间: 2010/8/19 11:00:58
回复内容 你好:
    几年后满足条件的已经没有追溯性了,是不能再申请了。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10/8/26 1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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