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死人了,请多帮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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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向一朋友接车接亲,前一天晚上我下手未经我同意将车开出去玩,喝酒后将一55岁的长沙县籍妇女当场压死,由于心谎就将车开离了现场,再打电话给我,我知道后第一时间带他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已经被拘留,他家镜有不好,请问我应该付啥责任啊,那开车的手下又该会怎么样啊,长沙县的死亡人该怎么赔偿损失的,多多请教,急急急!!!
来自: 125.113.37.243 留言时间: 2007/2/27 13:22:20
回复内容 你好!
    首先你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其次你朋友虽然逃匿,但最终能在你的规劝下投案,应属于自首性质。但仍然有可能构成犯罪。因为你叙述的比较简单,也不知道你朋友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肇事行为。特把相关法条罗列出来,请自行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另外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第一项依据实际发生赔偿。第二项依被抚养人情况赔偿,第三项依据湖南省2006年度人均口支配收入乘以20年赔偿!  

    更多详情可以来点垂讯。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3/2 14: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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