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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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律师好!我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有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各标段的最低配员标准为:第1标段 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 79  人,第2标段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 85  人。投标人在配备人员时,不得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少配备人数,否则,作废标处理”。“(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2)不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标注★)的;(3)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1)各标段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在评审时,有家投标单位的人员配备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委对它做无效投标处理。后来那家被废了的投标单位质疑并投诉,“说招标文件有规定,投标人在配备人员时,不得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少配备人数,否则,作废标处理。说不能把它做无效投标处理,而应该是废掉整个项目。”其实那单位是在打文字游戏,招标文件的这句话的确表述错误,“否则,作废标处理”应为“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不过招标文件既然说了“否则,作废标处理”,那单位也不能抓住这点说废掉整个项目,因为招标文件中也有规定:(1)各标段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我想有抵触的地方应该以后面这句为准(这点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综上所说情况,请律师解答(有可能上诉的):(1)评委做出这样的处理对不?(2)那家投标单位的说法可行不?是不是该废掉整个项目?谢谢!
来自: 111.206.126.227 留言时间: 2014/6/17 10:13:48
回复内容 你好:
   评委的做法有不妥之处,欠缺法律依据,具体情况请携带相关文书来律师所面谈。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14/6/26 12: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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