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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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你好,有个关于房屋纠纷的问题请教,我家有座老房子,据说是太爷爷时就有的,当时他们兄弟三人,老三只有个女儿,于是就把我爷爷过继给了“老三”,我爷爷也尽了赡养义务,现在除了我奶奶以外老一辈的都不在了,而我太爷爷(老三)的女儿领养的儿子有张什么字据,说老房子有他们一间(这张字据可能是老三他们兄弟三人分家时的字据),但这房子在我们名下有六七十年了,而且一直是我们在维护,我奶奶一直住着,而且还有1999年发的房产证,请问他们可以拿到那一间房间吗?
来自: 218.94.236.90 留言时间: 2007/3/22 20:22:37
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字据只要符合继承法遗嘱相关形式与内容规定,就依法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占有人就应该依法给予遗产返还。
    但《继承法》第八条同时也规定了: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该法条的意思说如果已经超过了20年,至少在法律上已失去了保障。请参考。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3/23 2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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