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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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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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