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马海波历经10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05年3月17日,使因交通事故导致双腿高位截肢的受害人张莉经济赔偿案画上圆满句号。
张莉原为乌鲁木齐市某破产企业的职工,2000年10月28日晚,被某汽车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碾断双腿。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2001年1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过现场勘察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莉应当负主要责任,驾驶员王某负次要责任。2001年5月,生活拮据的张莉,无法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只有回家养伤。为了今后的治疗和生活,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公司和驾驶员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假肢费、今后治疗费共计49万余元,并要求赔偿精神补偿费1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于2001年12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由于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由某汽车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由某汽车公司承担张莉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今后治疗费、残疾用具等费用的40%的赔偿责任;对于张莉要求被告方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汽车公司应当为张莉支付62089.58元的赔偿款。对此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是,判决生效后,张莉认为法院判决不合理,于是,坐着轮椅,在老伴的陪同下,不断到法院进行申诉,在申诉被驳回后,她便开始到市相关部门上访,踏上了长达两年的上访之路。
2004年3月,乌鲁木齐市有关部门在全面了解此案后认为,需要将张莉的上访行为纳入到正确的法律轨道上。2004年5月,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张莉提供法律援助,指派陈栋、马海波两位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了解到:因拖欠医疗费等原因,在诉讼中,医院拒绝为张莉出具相关证明,因而导致其提出的今后护理费用主张未得到支持。经仔细研究案情,二位律师认为此案案情事实清楚,但是张莉确实存在进一步要求赔偿的理由。他们决定从四个方面着手办理:一是依法做好解释工作,有理有据地向张莉指出:她的请求中的不合理部分,使其心服口服。二是调查核实、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对张莉的残疾用具以及辅助残疾用具的费用等所需款项重新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同时,对今后所需要的护理费用进行取证,并收集乌鲁木齐市护理行业的收费标准。三是加强与市政法委、法院等政法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四是积极引导张莉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二位律师一面耐心地做张莉的思想疏导工作,一面冒着严寒,先后4次去医院调查取证,5次到残联、残疾用具厂收集相关证据。十余次到市政法委和原审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在他们的辛勤努力下,2004年底,根据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代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请求获得批准。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二位律师了解到,被告方某汽车公司已经破产,于是,经张莉本人同意,他们又代张莉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及某汽车公司清算小组直接申报了债权。债权申报后,二律师凭借掌握的大量证据,及时找对方进行商谈,经过据理力争,最终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新疆某汽车公司承担张莉残疾辅助用具及今后20年的护理费共计:74750元,先一次支付60%,剩余40%款项在企业清算后再行给付。日前,44850元赔偿款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