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泣血鸣冤:正义之士请入!----中国新闻发展公司:权威还是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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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明  来源:天涯社区  阅读:

(一桩明显的冤案,一场离奇的判决:一审完胜,二审完败,200多万字30多万元的翻译费转眼灰飞烟灭!)
  
  官办公司以强凌弱,小民百姓走投无路
  ---终审判决,从天堂跌入地狱!老百姓还能奢望公理与正义吗?

  
  中国新闻发展公司:权威还是老赖?
  

2004年10月27日,中国新闻发展公司(被告)委托北京译者翻译社(原告)翻译《中国政府机构名录》一书,10多名翻译加班加点辛苦工作了40天,达200多万字,目前该书中英文已出版,卖到3000多元一套,但从项目开始至今将近两年的时间里,被告未支付原告分文翻译费。
  
  中国新闻发展公司背景摘录:
  (中国新闻发展公司创建于1984年,是新华社直属集团性企业。拥有覆盖中国、延伸至世界的业务网络和强有力的政府媒介、企业联系; 隶属于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国家通讯社——新华社,借助于新华社的独特优势建立起有效的国内、国际业务网络以及与政府、传媒、社团、企业和同行长期保持的直接关系;)
  
  被告二审律师背景摘录:
   (高级律师XX,19XX年大学毕业后,供职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任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副庭长等职务。19XX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任XX律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并于20XX年元旦被评为优秀律师。)
  
  北京市一中院个别法官:主持公道还是大耍活人?
  2006年9月28日,北京译者翻译社从一审的100%胜利到终审100%失败
  一审判决:被告将全款即32万元翻译费支付给原告。
  一中院二审判决:被告不用向原告支付分文。
  
  本人现状:
  为了维护10多名翻译40天日夜奋战的成果,我们经过两年的苦苦抗争,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不仅没有得到分文,反而要支付两次诉讼的费用、律师费,另外还有巨额的翻译费。目前,我的公司濒临破产的边缘,完全是靠四处筹借维持。
  
  在拿到判决的那天,律师的感受和我一样,只能用两个词来形容:震惊、愤怒!当律师回过头来安慰我的时候,我能忍住悲愤,但是,我却无法面对两年来和我同甘共苦一起走过的妻子,还有老母亲那双期盼的眼神,她们是这个世界上我最爱和最牵挂的两个人!拿到判决书后两天,恰逢国庆中秋双节来临,在这个举国欢庆、全家团圆的日子里,一纸判决却让我们从希望走向了绝望!那么多钱到哪里去筹,今后的日子又怎么去过?每每一想到这些,妻子便黯然神伤。去年,为了支付翻译费,我不但从家境并不宽裕的姐姐那里借了3.5万,老母亲更是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帮我筹钱。父亲英年早逝,母亲不但含辛茹苦把我拉扯大,而且还教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针对这次的事,母亲对我说:“别人骗了我们,我们不能再骗别人,做人要讲诚信,再苦再累也要还债”。两年来母亲天天都在盼着我能打赢官司拿回钱,可是现在每次在和母亲通话时我都不得不强装笑颜,因为我不敢告诉她实情,我怕她本身就有病的心脏承受不住这个打击!母亲一直希望有钱了能买间属于自己的房子,可是如今看来,我的母亲还要无限期地在别人家里寄住下去!
  
  对本案的质疑:
  当我拿到二审法院判决的那个时候,我就知道,当初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那就是:我这样一个小公司,无论是实力、影响力还是关系网等方面,都是根本无法与对方抗衡的。虽然对方在庭审过程中从来没有能够把我们打倒,但我们最终还是倒在了对方无形的枪口下!而对方在二审时又一次换了代理律师,面对这样一位“优秀律师”,我们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中的惨败就更加不足为怪了。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下面的原因,即二审法院法官可以对众多事实和证据(包括最后一次提交的一份有关该翻译项目前因后果的事实材料)视而不见,未与我方就许多关键之争进行沟通,仅仅进行了由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参加的为时一个多小时的谈话且没有经过正式开庭(合议庭,即:由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就直接进行了终审宣判,这样简单的司法程序和敷衍了事的做法难道是作为二审法院对于这样一个案情比较复杂,双方诉争标的额超过了70万元的案件所通常使用的方法吗?
  
  终审判决已经下来,我知道,要想冤案得到昭雪的机会微乎其微,尤其面对的是这样大的一家官办公司,凭我们个人的力量无疑是蚂蚁撼树!但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呼唤司法公正的今天,我仍然相信这个世界还存在公理和正义,我仍然相信这个世界还有那么一群富有正义和良知的人民大众!我已经被逼上绝路了!所以,只要我这份希望不灭,我就会一直义无反顾地和强权抗争下去,一直到我生命的尽头!!!
  
  本案的来龙去脉:
  2004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翻译该书,该书分为中央卷和地方卷。
  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第一部分译文并在三天后收到被告确认。项目于是正式展开。
  11月,原告发给被告中央卷和地方卷的部分译文多达十多次,在此期间被告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或其他异议。
  12月1日,根据被告的修改,原告将全部中央卷译文发给该公司。按照当天计划,原告还要和出版《中国政府机构名录》的实际出资方(是被告合作单位)会面,并协助被告与投资方商谈支付首批款项的事宜,但后来因为被告修改原稿拖延时间及出资方提前离开的缘故而未能见面,由于没有能够从出资方那里拿到首批付款,被告因此而迁怒于原告,加之被告自身当初在计算总翻译费用时出现重大失误,其预算也大大超出,12月2日,被告要求暂停翻译(请大家注意这个时间点,被告要求中止履行与原告签定的翻译协议,其原因是因为钱而并非翻译质量!)。
  12月7日,被告以质量及交稿日期为借口单方面终止协议。
  12月8日,原告将所有完成的译文发给被告。
  由于被告不承认委托原告进行了地方卷的翻译,而地方卷占全部工作量的2/3以上,鉴于被告的无赖行为,原告从此走上了漫长的诉讼路。在此期间,为了支付翻译费,北京译者翻译社不惜四处筹借,公司举步维艰。
  
  我是一名到北京来寻梦的四川人,11年前只身来到北京,凭着四川人吃苦耐劳,在北京扎下根来,2000年成立了自己的翻译公司,从此夫妻俩便悉心经营。无论做人做事,我们一直将“诚信”两字看得和生命一样重。
  
  几年来,我们一直信奉着这种为人处事的原则,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别人也会这样做,尤其是面对被告这样的官办公司,但是这一次,我们看走眼了!
  
  在打官司之初,便有人告诉我,我是斗不过中国新闻发展公司的,但我相信正义和公理,而一审法官的公正判决也让我感到欣慰!二审时,也有人告诉我要不要和法官疏通疏通关系,可是我既没钱也没关系,更重要的是我相信在这朗朗乾坤、天子脚下,总还有为老百姓主持公道和正义的地方。但这次我再一次看走眼了!


  离奇的审判:
  二审法院审判的离奇不仅表现在前后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而且表现在终审判决书对于双方争议焦点——翻译“第一部分”关键之争的认定上。二审法院不顾事实证据、翻译行业惯例、逻辑推理,竟然认定双方诉争的“第一部分”就是333页的中央卷。
  
  事实证据:事实上——2004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清清楚楚地写到:这是第一部分,请查收,如果认可,请回邮件确认。三天后收到被告的确认邮件。此外还有众多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也都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就“第一部分”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也已经对“第一部分”内容进行了认可。
  
  翻译惯例:在翻译行业,有试译的惯例,但一般就几百字,最多几千字,但是绝对不可能有一家翻译公司会同意去试译333页38万字的。
  
  逻辑推理:如果按照二审法院的认定,原告和被告达成这样的协议:即原告同意给被告翻译38万多字,共计8万多元,如果被告仅凭一句话说不认可,则被告可以要求终止合同,不需付费。而且,北京译者翻译社在翻译这38万字中央卷的同时还进行了地方卷约170万字的翻译!试问哪家翻译公司会同意做这样的事情!!!没有一个傻瓜会冒着这样拿不到一分钱的风险去做这样的傻事,但是二审法院认定我们就是这样的傻瓜!
  
  另外,关于翻译质量问题,被告对原告的翻译质量的说法均未得到两级法院的采信,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可以提出而未提出对翻译稿进行鉴定的申请,而在二审中提出进行鉴定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准许。北京译者翻译社虽然规模不大,但一直非常注重翻译质量,多年来也正是依靠这一点公司才得以生存下去,针对被告这一项目,我们更是拿出了最强的阵容,并对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对翻译的质量我们有十足的把握!但是,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却做出了这样的于事实和法律都没有依据的判决!
  
  面对强权,难道老百姓即使真的有理也永无出头之日?这个世界,难道永远是强权的天下,小民百姓还能够找到公理和正义吗?
  
  我们真诚地请求正义之士给予我们道义和舆论上的支持!
  
  谢谢您的关注,我的QQ:359772235 MSN/邮址:transalon@sina.com

 

 

两审法院的最后认定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编辑部与译者翻译社之间签订的翻译服务协议,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关于该协议中约定的第一部分工作内容,双方未在协议书中做出明确约定。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译者翻译社分多次向编辑部提交翻译文本,期间有较长的时间跨度,编辑部如对已收到的翻译文本异议,应当及时予以提出。关于新闻发展公司主张译者翻译社提交的翻译件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其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不予采信。关于新闻发展公司提出译者翻译社存在逾期交稿行为属根本违约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供稿及修稿的情况,译者翻译社的交稿时间应予以适当延长,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关于新闻发展公司主张其因译者翻译社的违约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40万元的一节,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现由于新闻发展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其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现均已无继续履行翻译服务协议书的意愿,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一审法院对译者翻译社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译者翻译社主张支付翻译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应属其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正当利益,故予以支持。新闻发展公司关于要求退还全部纸制中文原件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译者翻译社与新闻发展公司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协议;二、新闻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译者翻译社三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六元;三、译者翻译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中国政府机构名录的中央卷中文文本材料返还给新闻发展公司;四、驳回新闻发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二审中,新闻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译者翻译社翻译的《中国政府机构名录》的翻译质量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新闻发展公司在一审中可以提出而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在二审中提出进行鉴定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新闻发展公司与译者翻译社之间签订的翻译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约定的“第一部分”工作内容的范围,如果“第一部分”工作内容的翻译质量得不到新闻发展公司的认可,新闻发展公司可要求终止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这部分的费用。本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部分”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双方履行的实际情况,“第一部分”就是新闻发展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交付给译者翻译社的《中国政府机构名录》中央卷的中文文本材料,共计333页。第一,《中国政府机构名录》共6卷2981页,而新闻发展公司第一次交给译者翻译社的仅仅是中央卷文本部分共333页。新闻发展公司之所以第一次交付的仅仅是中央卷部分,目的在于审查译者翻译社翻译的该部分质量,然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合同约定的“第一部分”应当就是中央卷部分。第二,译者翻译社认为“第一部分”就是2004年10月28日译者翻译社给编辑部发出的两页试译稿样,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双方的合同第二条约定,如果第一部分的翻译质量得不到编辑部的认可,则编辑部可要求终止合同,并不需要支付已发生的第一部分的费用。很明显,这里新闻发展公司要审查的是质量,而不是试译稿样的风格、样式。因此,双方约定的“第一部分”不可能是译者翻译社给编辑部发出的两页试译稿样。第三,2004年10月31日,编辑部回函称,翻译稿样,除编号用阿拉伯数字外,其它就这样。从该回函的内容也明确说明,新闻发展公司认可的仅仅是这两页试译稿样的风格、样式。而且此时,新闻发展公司也不可能对译者翻译社尚未翻译的内容进行质量认可。
  
  新闻发展公司认为译者翻译社翻译的《中国政府机构名录》中央卷部分的译文质量不符合要求,于2004年12月7日向译者翻译社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译者翻译社要求新闻发展公司支付翻译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新闻发展公司提出因译者翻译社的违约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40万元,要求译者翻译社予以赔偿的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3999号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3999号判决第二项;
  三、 驳回译者翻译社要求中国新闻发展公司支付已完成译文部分翻译费的诉讼请求。
  

 

 协 议 书
  
  甲方:新华社《中国政府机构名录》编辑部    乙方:北京译者翻译社
  
  为了更好地进行有关翻译事务的合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全权同意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 中译英 翻译服务,稿件内容为 中国政府机构名录 ,最终交稿日期为 11月30日 。
  第二条: 乙方负责在上述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的翻译任务。并且乙方在完成第一部分后先发给甲方,若甲方认可,则乙方保证将继续保证翻译质量完成后续部分的工作,如果第一部分的翻译质量得不到甲方的认可,则甲方可要求终止合同,并不需支付已发的第一部分的费用。甲方将陆续向乙方提供需翻译的材料,并保证能跟上乙方翻译进度的要求,以不影响乙方按期完成全部译文。乙方将陆续分批提交译文,并根据甲方要求(包括风格、用词、版式)作相应调整。甲方如果在审查译文的过程中发现任何有关译文的问题,乙方均将免费予以修改,以达到甲方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鉴于本批稿件数量大,乙方将以本公司的历史最低价格提供给甲方,即中译英每千字为 140 元。关于翻译的字数计算问题,双方商定,只计算带职能叙述的页,并且按满页的字数计算,即每页 1886 字,然后再乘以带职能叙述的页数,便是最终的翻译字数,最后再乘以每千字140元的单价便是最终的翻译费。其它非职能部分也由乙方一并完成,但不计算字数和费用。
  第四条: 上述翻译服务的支付方式为 支票/现金 。为方便乙方开展工作,双方商定,在乙方完成译文总量的一半时,甲方先支付前一半的费用给乙方。在乙方交完全稿后 15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部分的翻译费用,如果因为乙方译文修改的原因导致延误,则付款时间顺延。
  第五条: 甲方拥有所译文件的版权、翻译权或使用权。
  第六条: 甲方拥有翻译稿件的使用权和对外发布权。
  第七条: 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外泄露翻译文稿之内容。如果泄露,乙方按照版权费赔偿甲方。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需变动翻译服务的约定时间、内容、价格等因素,均需征得对方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时止,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甲方: 新华社《中国政府机构名录》编辑部 乙方:北京译者翻译社
  2004年 10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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