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损害诉讼 >> 文章正文
面对医疗事故举证新规则,医患怎么办?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经公布,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社会反响强烈。那么,在医学上,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实务上,到底应如何看待这一规则?

    现代民法的精神说这一新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除了常说的诸如医院更有能力举证,证据掌握在医院手中等理由外,还有一个医学上的充足理由,那就是证据医学的原理———医疗行为具有双重性,既可治病,也可致害。因此,一切医疗行为,包括疾病(身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医疗机构都应达到专业上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注意程度的标准,必然要求医疗机构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的(此所谓安全,指医疗行为对人体的危害是在可预见的合理危险的范围内)。

    在这三个判断中,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涉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而安全性判断则主要涉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这三个问题作出判断,是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资料(证据),以作出正确判断,采取合理措施的过程。如果资料收集不准确、全面,提出诊疗护理措施就可能会有错误,医疗行为就会给病人带来危害,反之亦然。因此,要求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及安全性后果举证,其实质是一个自然法则问题,是医疗行为规律的法律化,完全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

    患方只应审慎乐观这一忠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对病人维权应抱乐观态度;第二层含义是不能盲目乐观。

    在新规则的背景下,患方提起医疗侵权之诉也应审慎:

    (1)起诉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医疗机构究竟掌握了那些证据。

    (2)损害结果必须由患方举证,可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来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申请损害后果的专门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死亡病例,如对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别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在死后48小时内,做尸解进行病理检查。

    (3)虽然新规则不要求患方就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问题举证,但如果患方能够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则患方的胜诉把握将明显增大。因此,患方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能获得的就医资料。

    (4)找一名敬业的,能分析、运用医疗文件及文献资料的律师代理。

    以上是笔者对患者的忠告。

    医院怎么办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为此,要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收集资料的技巧。以护理程序中应收集的资料为例,收集的途径是:病人和与病人关系密切者,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其他医务人员,文献资料。资料的种类有主观资料和客观资料。收集资料的方法是:观察、交谈、体检、查阅文献。在实际工作中,要使之贯穿一体,灵活运用,相互联系,才能获得准确、全面和真实的资料。这些资料可用来相互证实或检验。一旦发生医疗侵权纠纷,这些资料即可用作证据材料。

    (2)对本院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重点审查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重新认证并收集有关这些方法、措施的安全性资料,停用那些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明朗的诊疗护理方法或措施。对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或目前暂无新法替代的,确属需要继续使用的,一定要如实向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安全性问题予以说明,履行有关手续。

    (3)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

    (5)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

    (6)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

    (7)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总之,做好上述工作后,医疗机构面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新规则,也同样能应对自如。(黄清华)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