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环境保护的新潮流与国际环境法的新趋势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保护全球环境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环境问题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环境法这一新兴的国际法律体系迅速成长发展起来,以国际环境法律体系为基本框架的国际环境法律秩序正在形成。各国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达成共识,并且努力协调行动,共同扭转人类环境恶化的趋势。某些环境保护领域已经取得了相当成功的效果,如,引起臭氧层破坏的气体被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限期停止生产和使用。但是,现有的国际法远远不能满足国际社会对付全球环境问题的要求。国际环境法在总体上和在许多具体环境领域都是相当薄弱的。某些领域急需采取重大法律举措却又难以达成协议。国际经济活动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给国际环境法提出了新课题,需要对其作出法律回应。世纪之交进行审视,世界环境保护和国际环境法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态势和问题。
1.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共同的核心价值观,是国际环境法法律体制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指针。问题是,有些基本原则本身需要各国对其含义进一步达成共识。有些发达国家对一些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原则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保留或不同解释,企图否认,歪曲,架空原则的实质。有些已经得到确认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例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是得到国际法律文件确认的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处理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时,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体现这一原则的法律安排,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财政援助支持环保事业,以优惠的条件转让环保技术等等,很少实现,很难落实。基于这些情况,发展中国家认为,在环境问题上目前的当务之急不是更多的立法,而是落实已有的法律和原则。发展中国家反对通过立法把更多的义务强加在他们身上。
2.许多重要的环境领域缺乏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或法律规范薄弱,使相应的环境领域得不到国际法的有力保护,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扭转或有力的遏制。如,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因为涉及到各国的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利益,影响到消耗化石燃料并排放温室气体的各种人类活动,又影响到森林,农业。某些排放大国不肯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所以,谈判过程中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国际公约对其控制,遏制力度不够,问题没有得到基本解决。
3.国际环境法的监督,管理,制裁,争端解决机制尚未形成,实施国际环境法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很多环境领域法律责任不明确,预防机制更是缺乏。
4.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经济活动给国际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体现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WTO比以往更加关注环境保护问题。90年代末环境—贸易争议解决判例发生重大突破和转向,开始向环境保护而不是向自由贸易倾斜。下一轮多边谈判有“绿色回合”之议。贸易的环境标准问题成为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严格的环境标准有利于环境保护但是也会成为新的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国家受到严格而复杂的环境管制的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正在罩上一把巨大的绿色保护伞。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挡在门外,使其贸易状况进一步恶化。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实力在迅速繁荣起来的巨大的环保产品和服务市场上捷足先登,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立足之地。发达国家借海外投资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能源和资源消耗高,污染环境的产品,技术,设备,企业和产业通过海外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国际法中的多边投资规则对环境问题涉及很少。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很少有通过政策和立法来控制这类污染转移和生态破坏。
5.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给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就对环境保护的影响而言,最主要的是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出现。知识经济的显著特点是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取代。对一个物质资源匮乏,耗竭的世界来说,这种替代的重大意义显而易见。互联网作为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它提供的在线阅读所节省的纸张和运输,可以折合成多少树木和石油,减少多少环境污染。循环经济是指物质资源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得到循环利用。传统经济的过程是资源—产品—排放—污染,它造成自然资源的枯竭和污染等环境后果。循环经济的过程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废弃物。可以消解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和冲突,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在有些发达国家,推行循环经济已经纳入环境政策和法律。
6.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给国际环境保护提出了新问题,需要通过国际法进行调控。当前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的突出问题是对生物技术安全进行法律控制。其安全性主要指对环境的安全性和对人类健康的安全性两个方面,基因被修改的生物释放到自然界后,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通过基因工程生产的食品药品可能有害于人类的健康和遗传。基因工程可能造成的风险通过国际贸易等方式可以跨国移动。这就要求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对此施行管理和控制。对生物技术应用的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前特别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保护都需要进行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现有的控制主要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自愿性准则。这主要代表美国的利益和主张,因其是基因工程产品出口大国,不愿意受到国际法律的束缚。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则强烈要求制订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进行控制。
7.在国际环境立法和各国的国内环境法制中,出现了提高环境意识,扩展环境权益,加强公众参与的趋势。非政府间组织(NGO)对国际环境组织活动和立法的参与,提高了组织和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有些国家,环境权利已经扩展为监督权,知情权,索赔权,议政权等公民权利和由民间组织,传媒等行使的公众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影响到对环境问题的决策,提高了人们的环境意识,还促进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制民主化。
8.工业化以来人类所奉行的不可持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生产和消费形态,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落后状态和贫困问题,是全球环境恶化,目前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进展不顺的主要原因。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和利益冲突,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贯穿在在国际环境保护事业和国际环境法发展过程的始终。
二、中国在国际环境保护事业及法律事务中的定位
中国是环境大国,中国的环境状况对中华民族本身的生存与发展和对世界都影响重大。从自身看,中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这三大问题的严重挑战,能否顺利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从中国与世界的关系看,中国作为环境大国,既要在全球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又要维护自己的主权和权益。这就需要我们在人类环境保护事业中和国际环境法律事务中正确定位,扮演与自己的国际义务,与中国的国力,国情相符的适当角色,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全球环境保护行动中发挥积极而又力所能及的作用。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环境保护。中国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促进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避免了经济快速增长条件下环境质量急剧变化的局面。我们坚持不懈地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不仅改善了中国的环境质量,也为保护全球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事务,签署了多项环境领域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广泛开展同各国在环境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国际环境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是一个重要的国际伙伴。在环境公约与机制的谈判中,中国是重要的推动力量。
中国如何在国际环境法律秩序中恰当定位,如何应对国际环境法律问题需要在对多方面的国际国内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来确定。中国的环境状况,中国的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国情国力,中国当前的环境政策,环境立法和存在的问题,是决策的基础情况和基本依据。在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和进行环境外交决策时,以下基本情况和重要因素应该纳入我们的战略和决策的考虑之中。
1.中国是环境大国,其环境状况的好坏对世界影响很大,中国的环境状况倍受国际关注。中国国内人均资源贫乏,环境形势总体上严峻。处在工业化,经济快速增长时期,根据国际上的历史和经验,这个时期易于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开发。我国也出现了一些领域环境恶化的情况和势头。突出的环境和资源问题有:能源短缺,能源造成的污染严重;水资源问题突出(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为了满足农业需要而过度使用地下水);各种排放物数量很大;荒漠化蔓延;海洋渔业过度捕捞等。这些问题使中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国内环境状况不够好,对我国在环境问题上的国际履约能力和国际缔约能力有影响。
2.中国即将加入WTO,这不仅对我国的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而且对改善环境都是挑战与机遇。目前,国际上对环境问题十分关注,环境因素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规对工农业生产和外贸提出了更严格的环境要求。环境壁垒已经造成了我国出口市场的萎缩,机电产品,纺织产品和制品,土畜食品等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产品和集中了我国出口产品80%的美国,日本,欧盟市场受到的影响尤其严重。对我们来说,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是相当严峻的挑战。入世之后,外国环保产品,服务,产业会来我国挤占市场,我国环保产业水平低,市场开发能力差,面对外国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将举步维艰。这种挑战,也必须有所准备,认真面对。
3.国际标准组织颁布的国际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是对我国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对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能源资源,实施最低消耗,降低成本,减少废物产生与排放,实行源头治理,清洁生产,改善环境质量有重大促进作用,同时有助于我国的外贸出口。虽然标准较高,在我国一时难以全面实施,我们可以逐步推广实施,来全面提高我国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管理水平。实施国际环境标准对一国市场和经济的绿色化,对环境保护事业有全面的拉动作用。这一点与入世对我国经济的全面拉动和调整作用相似。我们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全面提高我国的环境保护水平。
4.了解,熟悉,掌握,充分利用国际法中,特别是WTO中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国内立法规定,诉讼程序规定和争端争议解决机制。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合法地适当保护国内市场。例如,入世后我国国内农产品市场会受到很大冲击,其中大量来自美国的转基因作物,我国对转基因产品实行商业开发批准制,我国因此可以拒绝进口。国内立法成为合法而有效的保护手段。我们可以起诉违反国际法和WTO规则,对我国产品非法设置环境壁垒的国家,以突破贸易壁垒,推进出口的持续增长。我国也存在因环境问题被诉的可能,如何应对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5.借鉴国际和外国的环境保护经验和制度,进一步强调我国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协调与接轨,学习借鉴吸收国际和外国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如经济手段在法制中的运用,用法制推动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环境法规的透明度。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等。要了解当代环境法制的科学化,经济化,民主化,综合化,全球化和各国的环境法制的趋同化,加以借鉴学习。要提高广大政府公务员,特别是政策决策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6.组织力量深入研究当前国际环境保护及其法律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和紧迫问题。对未来环境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目前,特别要了解和熟悉WTO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和机制,法律和实践。国际环境管理系统(ISO14000)对我国经济,贸易,环保的近期和长期影响和我们的环境战略急需我们研究。目前,国内的有关研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深入,远远不能满足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高校教学的需要。加强对环境—贸易问题的研究,既是中国入世的必要理论准备,又是解决有关实践问题的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