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是个人进步的基础动力,进而成为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助推剂。研究婚姻家庭,特别是家庭破裂的原由,对于警醒世人防患于未然、为稳固家庭关系提供反面典型将会起到重要作用。笔者选择较有代表性的诉讼离婚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分析出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能反映出的社会细胞内部悄然产生的良性或恶性的病变。选取诉讼离婚案件的另一原因是诉讼已成为广大婚姻“破产者”试图取消法定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途径。以莒县法院为例,2003年1-10月份,该院离婚案件共收案686件,结出583件,而同期在该县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只有52对,反映出离婚问题,作为复杂的社会家庭问题,当事人往往求助于法律居中予以裁决。另一方面,诉讼离婚由于将婚姻家庭纳入诉讼程序,给双方当事人的充分的言论自由,并加以相互质证,形之于案卷材料,故能使研究者从案卷中窥见婚姻发生病变的轨迹,进而挖掘出婚变病根。
笔者从已审结的583件离婚案件中选取120件作统计分析,研究这些诉诸法庭的家庭破裂的原由,从中得出如下结论:
一、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的长时间的吵架和冷战,消磨了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这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诉因,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的确值的关注。如崔美俊诉房经建离婚一案,二人本经自由恋爱结为夫妇,但婚后生活困难,“贫贱夫妻百事哀”,浪漫难以维继,争吵在所难免,女方因此经常回娘家居住,最终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这类当事人间没有尖锐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法官一审往往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婚姻状态。在笔者关注的该类41件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的90%以上都是第二次起诉,显示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慎重态度。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因一方(多为男方)下岗而引起的离婚,数量不多,但能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如柳瑞某诉宋时庆离婚案,宋原在一国企上班,两人“原本生活得甜甜蜜蜜”,后来企业经营困难,宋下岗后家庭生活日渐拮据,二人争吵不断,以至闹上法庭。在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中,还有这么一类,发人深省,由于一方长期卧病在床(男方居多),家庭经济日渐萧条,争吵、生气成家常便饭,最后往往是无病的一方提出离婚,舍他(她)而去。
二、一方或双方的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举动,使夫妻感情无挽回余地,一般一次起诉即能达到离婚之目的。当然,具体行为纷纷复杂,试举几例6:(一)一方故意伤害甚至图谋杀害对方或对方重要亲属。好多这类案子在做出冲动之举之前夫妻之间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但一方的突然失去理智的举动彻底粉碎了家庭的完整。如董明相诉梁永花一案,女方梁永花在一次小吵小闹中,拿起身边的铁器将董的头部砍成轻伤,二人生分至分居至离婚。又如马德英诉白兆林一案,因琐事争吵女方(马)回娘家居住,白遂前往请其回家,两次未果,竟买刀图谋杀岳母,将马刺成轻伤,被判有期徒刑4年,二人离婚。如刘廷全诉董霞一案,二人感情挺深,但由于女方杀死俩人的儿子,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二)男方犯强奸罪,女方无法接受,或考虑到对子女成长的影响而起诉离婚。如厉吉砚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女方马德双因子女倍受歧视而请求离婚,男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将大部分财产归女方和子女。(三)一方或双方移情别恋或怀疑对方移情别恋,解决不当,矛盾激化。如傅长霞诉林建方案,林发现女方行为不轨,开始吵架。又如嵇文钢诉曹光爱一案,男女方均怀疑对方有第三者。
三、一方长期在外打工,难以照顾家庭,感情交流产生障碍,或者一方离家出走,久寻不获。如赵西荣(女)诉严纪念一案,严一年到头在外打工,定期寄钱回家,严一人在家操持家务,认为严照顾家庭太少,日久生怨,提起离婚之诉。当然打工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主要的是双方感情不深厚,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发生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一旦有外因介入,极易发生问题。再如王树清(男)诉邢富莲一案,两人自由恋爱结成夫妻,1993年因一次吵架,女方赌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男方只得起诉离婚,法庭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四、婚姻基础差,诸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部分再婚等,一经风吹雨打,婚姻大厦就摇摇欲坠。现实社会仍然存在买卖婚姻,在薛俊双诉何中艳一案中,女方何中艳为云南傈僳族人,薛花8600元的彩礼将其娶回家,经常离家出走,薛家看到挽留不住,只得起诉离婚。
还有一类是包办婚姻,男女双方其实均为受害者,牺牲的是他们自己的婚姻幸福。如齐秀群诉贾某某一案,二人为父母包办,本就互不满意,加上女方信奉天主教,有了另类信仰,话不相投,渐行渐远,终至离婚。
再婚后离婚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一次失败的婚姻经历,对待新的婚姻往往较为敏感,尤其是带子女再婚的一方更是如此,继子女与继父继母的关系一旦处理不当,往往引发家庭深层次的矛盾。如井富香诉张永家一案,女方井富香系再婚,且带来一儿一女,张永家酒后经常打骂其子女,井难以忍受,提出离婚。在笔者考察 120件离婚案中,有19件系再婚后又离婚,占总数六分之一稍多,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思考和研究。
五、包括性虐待、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历来是家庭不和的重要原因,据最保守的统计,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2%。在家庭暴力之中,有的是一方脾气粗暴,动辄打骂,如前述马德英诉白某某案,当初马即是因忍受不了白的虐待、打骂才提出离婚的。又如王成梅(女)诉厉某某一案,厉个性粗暴,酗酒、好赌,经常对王打来踢去,使其身心受到长期伤害。在前述再婚后离婚案件中,大部分都有家庭暴力的影子,一般的家庭暴力及由此而发展成的虐待,在当今社会为舆论道德大加鞭挞,但其存在的绝对数仍是惊人的,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因各种原因采取了忍让沉默的态度,特别是性虐待和婚内强奸,根深蒂固的传统“家丑不外扬”观念使她们在法庭上也只是轻描淡写,但从这只言片语当中,我们仍能窥见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六、其他原因,比如婚前隐瞒病史,诸如精神病、乙肝、性功能低下之类,婚后一旦被对方发现,势必使对方产生受骗上当之感觉,离婚亦是情理之中了。试举王某诉姚某一案为例,二人登记结婚后,很长时间姚一直拒绝与王同居过夫妻生活,后王才得知姚系性无能,又拒绝王加以治疗的提议,王遂提出a5离婚请求。
其实,离婚作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绝不只上文所列,而作为从案卷出发所作出的统计分析,恐怕只能反映这个问题的沦海之一粟,甚或不能就其中的一个问题作一全面的分析,但我们用数字关注和诠释这个问题,希望能为审判工作有所帮助,能给围城内外的男女提个醒,即要慎重择偶,更要善带婚姻。 (刘学华)
通联:莒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刘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