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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专访《2008版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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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剑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阅读:

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 湖南律师支新招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记者:盘剑

  2008年1月1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开始实施。尽管离实施还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但新法较之前的《劳动法》出现了不少新规定、新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就劳动法的即将执行,今日专程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就《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新内容进行解读。李律师还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合同范本,供大家使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李律师,请问你们是怎么想到制作出该范本的?

  答: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实施,新法规定了诸多新规定,众多专家学者纷纷授之于"渔",立书著说,从立法背景到法理纵横,各抒己见。做为法律工作者,与劳动者维权有紧密的接触,深有感触许多劳动者介于精力、财力以及学识,是没机会看也看不懂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著作的。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觉得授于"渔"不如授之以"鱼"。那样更能让好的法律渗透入社会,有益劳动者。这就是我们制作出该范本的初衷。

  问:那你们的范本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范本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我认为是并列及补充的关系。并列是因为国家在劳动合同范本这一块是允许民间版本适用流通的。补充是指得是很大的基础上国家之前的指导范本对我们本次推出的范本有借鉴意义。我们补充之处在于第一范本结合了新的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第二创新了一些具有进步性的理念融于范文。

  问:那你能不能就你所说的两点明确的给我们讲解下吗?

  答:好的,先谈第一点。本范本严密结合新《劳动合同法》,更加的合法完善。

  比如第八条劳动者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就依新法新增加了:用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并且在违约金设定方面也反面遵循新法,仅在辞职后的竟业保密条款上设定,(新法规定了仅违反了服务期和竟业保密条款才能设定承担违约金。) 而在兼职损害、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方面只设定了依法损害赔偿。修正了企业自己制定的劳动合同天花乱坠般的设定违约条款的侵害做法。

  另外新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本范本第八条第十一款也紧密衔接设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间本范本第八条第六款也给予明确。

  问:那除此之外, 该范本有那些方面的创新呢?

  答:事件处理、数字都必须依法,不能变更。我们创新的是合同文本设置的理念。

  第一、 我们明示出权利保护等级,一改往昔仅知模糊权利,不能量化的弊病。

  比如:备注出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工作者都知道相关的权利,大多数谁却都又说不清楚具体的标准。所以事件发生时往往被单位的高管随便的糊弄塞搪,以致不了了知。好的法律制定出来当局者没有具体贯彻落实是他人的问题,而法律工作者没有到位的宣传渗透却是职责的问题。所以我们主张不嫌烦琐,涉及到权益具体化、数字化时,合同应该给予明示。

  另外给予明示的还有经济补偿金、假日加班报酬等。

  第二、 结合实际、明示出法律、政策规定,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

  比如:在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一款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明示: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以利于劳动者直观的与自己实际所领取工资进行比较。比如长沙地区的最低工资就是635元/月,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的底薪只有600元,就能一目了然理论上涉嫌违法。

  另外范本还要求用人单位明示出本单位所产生的劳动纠纷,仲裁、诉讼依法有权管辖的法院。这一点,也现实办案中我们执业律师体悟出来的。许多劳动者只知道劳动仲裁,却不知道企业的区、市、省级别决定着管辖受理机构,往往越级申请,增加往来成本。即使我们法律工作者介入,在搞清楚平级别的受理单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

  第三、平衡双方权益,防范企业运营人事风险。不止一个企业老总向我们抱怨企业面对某些不法劳动者时也是可怜弱者,比如一人兼多职赚底薪行为。所以区别官方文本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也在商业秘密、兼职、竞业限制等方面加强了对企业的保护。

  第四、普法性。范本合同在解除合同等许多方面的条款设置都宁密勿缺,并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条做为合同附件附属在后,寄希望能在众多条文的梳理阅读过程中能促进劳资双方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及尊重,增强法律意识。

  另外商品房买卖业主可以选择"律师陪购",可劳动者就业选择时,因为经济地位、就业压力原因,事实上不可能有过多的选择,更谈不上有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就业合同签定指导。所以导致多方面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因此借本合同范本的推广,也希望能给劳动者有效的理论帮助支持。

  李律师还介绍说,虽然目前存在一些劳动者在外兼职的情况,但这种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为了尽可能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收入,新规允许劳动者在外兼职,不过对此规定了基础条件,即不能对原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也不能违反原单位的意向。

  问:采访即将结束,你还有什么需要对我们读者说的吗。

  答:本范本不敢标榜权威,仅是依法制作。希望能抛砖引玉求得社会大众对该范本的完善、修改;尤其是直接利益休戚相关劳动者,他们更有发言权,希望他们能把他们在法律范畴之内迫切想增强的劳动权益、想缩减的不合理的责任义务通通反馈给我们。所以也感谢你们记者对我们范本的关注,也寄你们的平台希望能征集到更多更好的意见。更有利的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利益。谢谢大家!

  

    新闻出处:http://www.efaw.cn/html/fzxw/20071130/EEAJ9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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