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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业珍 黄小泽 温少云 尹灼波 黎志勇 邹景源侵犯著作权 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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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业珍,女,44岁,无业。
  被告人黄小泽,男,34岁,无业。
  被告人温少云,男,45岁,无业。
  被告人尹灼波,男,32岁,无业。
  被告人邹景源,男,24岁,无业。
  被告人黎志勇,男,26岁,无业。
  1996年9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对上述被告人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7年10月2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业珍、黄小泽、温少云、尹灼波、邹景源、黎志勇分别犯侵犯著作权罪、妨害公务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5年12月,被告人张业珍、黄小泽密谋合作开设一个专门复制VCD影碟机地下工厂。199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小泽通过不法分子从境外购进一日产量1500张影碟的全自动生产线,并负责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复制VCD所需原材料的购买;并聘请被告人尹灼波、黎志勇为工厂的管理人员。1996年2月至9月18日,上述被告人开设的复制VCD生产线共复制VCD影碟约80万张,并以每张收取加工费人民币4-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得赃款约人民币350万元。1996年9月19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广州市广播电视局查封该生产线,并当场查封复制的影碟17378张。
  当晚,被告人张业珍、黄小泽、温少云、邹景源等人明知该生产线被查封,仍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并于当晚商议转移该生产线。商定由被告人张业珍出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温少云、邹景源负责联系转移生产线所需车辆及人员。次日晚11时,被告人温少云、邹景源带钟金华(另案处理)等8人及4辆汽车、1辆吊车找到被告人黄小泽,由黄将上述人员带到VCD影碟厂房。先由被告人尹灼波剪断生产线上的电线,接着由黄小泽指挥搬运生产线主机,继后,被告人张业珍与黄一起指使钟金华等人将生产线强行运至花都市。
  1998年2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业珍、黄小泽、尹灼波、黎志勇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设立生产线,结伙大量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业珍、黄小泽在侵犯著作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尹灼波、黎志勇均参与犯罪,是从犯,鉴于被告人黎志勇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业珍、黄小泽、温少云、尹灼波、邹景源明知复制VCD影碟的生产线被公安机关查封,仍以威胁方法阻碍保安人员依法看守被查封的生产线,并使用暴力强行转移已查封的生产线,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业珍、温少云、黄小泽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尹灼波,邹景源均参与犯罪,是从犯。鉴于被告人尹灼波于案发后能检举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业珍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黄小泽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人温少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尹灼波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五、被告人黎志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被告人邹景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七、缴获复制VCD影碟的生产线主机、设备、工具、原材料、VCD影碟母盘及翻版VCD影碟17378张,缴获被告人温少云、张业珍赃款人民币各13万元;缴获被告人温少云违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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