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再审申请主体
1、刑事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其他人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
2、民事再审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行政申诉:当事人(其他人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二、申诉、再审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来访登记表(在接待窗口领取,须用碳素墨水或蓝墨墨水填写好情况,并注明联系电话和确切的通信地址);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还必须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
3、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4、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5、申诉或申请再审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三、再审立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四、不属本院申诉、 再审申请受理范围的案件
1、正在审理的案件或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
2、基层法院一审直接生效尚未经其复查的案件;
3、经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查驳回的申诉、再审申请案件,或者再审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4、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案件,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5、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7、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五、申诉、再审申请期限:
1、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一般最迟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2、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应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六、申诉、再审申请受理单位
1、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向该基层法院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
2、当事人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生效半年以内的申诉或再审申请,按照“三级接访制度”,首先由原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案件证据的认定、经认证确认的法律事实,阐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解释法律术语或难以理解的词语,促其服判息诉;如承办法官和审判长不能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由该庭局主要负责人负责接访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如该庭局主要负责人不能解决或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由该庭局的主管院长负责接待和做好息访工作。如果认为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的,由原审判业务庭庭长向立案二庭出具具体书面审查意见。生效半年以后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由信访接待室负责接待。
3、当事人不服本院维持基层法院的裁判而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如果涉及基本事实争议的,可以由本院转交该基层法院审查,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该基层法院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
七、申诉、再审申请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的两种情形:
1、有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的。
八、提示事项
1、当事人按非审判监督程序要求立案和上诉的,由立案一庭负责;
2、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和反映执行违法,以及对执行案件申诉的,由执行裁判监督庭负责;
3、当事人要求执行到位或暂缓执行的,由执行局负责;
4、当事人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5、非诉讼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九、注意事项
1、凡到本院来信来访者,均由接待室接待人员统一负责接待;
2、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三、四全天接待,周二、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不对外接待;
3、来访者应听从接待人员安排,按先后顺序依次等待。接待完毕应立即离开接待室;
4、来访者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5、来访者不得在接待室酗酒、喧哗、吵闹等影响工作秩序。对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者, 将依法予以制裁。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6、注意公共卫生,来访者不准在接待室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