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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因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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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其中常见的情况是合同当事人的合并或分立。
     依我国〈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新设合并,即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民事主体;另一种是吸收合并,即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中的一个合并了其他当事人而成为一个民事主体。无论是哪种方式的合并,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均由合并后的民事主体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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