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及相关规定,下列房屋买卖当事人需要事先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原产权人已故,合法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买卖双方或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可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4、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分居时分配家产的依据。
5、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人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6、台同胞、华侨、外国人买卖房屋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的,并提供下列证明:
(1) 香港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
(2) 澳门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7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
(3) 台湾同胞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书;
(4) 华侨、外籍华人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和认证证明,或者提交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5) 外国人须提供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使馆认证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另外,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人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