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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词也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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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中学历史老师将一次课堂辩论会的内容成功地转化为一篇教学论文并被转载。一年后,另一篇包含着和辩论词内容部分相似的论文“出笼",从而引发了两场诉讼。
附有辩论词的论文

    刘畅(化名)是江苏省南通市启秀中学一名已有多年教龄的历史老师。2001年2月,刘畅决定创新教学形式,以“辛亥革命是否成功"为主题,组织学生以正反两方辩论的形式上一堂公开课。

    此后,刘畅花了几天时间,收集了大量关于辛亥革命的文献资料,并撰写了辩论词。公开课上,正方和反方两组学生激烈的辩论让这次活动达到了最佳学习效果。

    公开课的成功,让刘畅萌生了写作论文的想法。于是,刘畅以公开课内容为背景,撰写了《历史活动课中的主体性教育与创新教育——以活动课“辛亥革命是否成功"为例》(下称刘文)一文,并将辩论词作为该文附录,发表在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主办的2001年第8期《中学历史教学》杂志上。该文后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的2002年第2期《中学历史、地理教与学》转载。

辩论词被“克隆"了

    2003年12月,刘畅发现《历史教学》一篇题为《以“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为例,看中学历史研究性学习》(下称杨文)跟自己发表的论文有很多相似之处,文章的作者是新疆乌鲁木齐的一位叫杨逸(化名)的中学老师。《历史教学》不仅为杨文加了编者按,还将文章上载至历史教学社网站。

    仔细阅读后,刘畅发现杨文第二部分的内容为正反双方以四次辩论的形式就“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这一辩论主题进行的阐述。其中正反两方二、三、四辩的内容分别与自己论文所附辩论词中的第一部分阐述立场中正反两方二、三辩以及第三部分总结陈词中正反两方四辩的内容基本相同。

    刘畅认为,杨文大量抄袭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在交涉无果之后,于2004年1月30日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历史教学社作为出版单位、南通邮政局作为发行单位,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0元。

辩论词的作者应为学生?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刘畅对刘文所附辩论词是否享有著作权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历史教学社认为,该辩论词系学生主动学习、思考后形成,并非刘畅本人所创作,刘畅仅是对学生发表的辩论词进行了整理,对该辩论词不享有著作权。

    刘畅为证明其作者身份,向法院提供了文章及辩论词的底稿原件。南通中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该作品的作者。被告历史教学社认为辩论词系刘畅的学生所写,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刘畅为刘文所附辩论词的作者。

辩论词享有著作权吗?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二是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历史教学社认为,关于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已有大量的论著,从辩论词的内容看,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辩论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刘畅在归纳了现有大量关于“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公开课的要求,有选择性地采用了其中部分内容独立创作完成。虽然该辩论词在内容上并没有重大的理论突破,但其不是对现有研究成果的简单堆砌,而是有选择性地按照一定体例进行整理、编排,并加入了自己对“辛亥革命是否成功"这一主题的理解。因此,该辩论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个性,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因此刘文所附辩论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刘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还查明,杨文的第二部分“研究过程"与刘文所附辩论词无论在表达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基本相同。根据刘文的创作、发表时间均先于杨文,以及刘文刊载的刊物在国内发行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等事实,可以认定杨文第二部分“研究过程"的部分内容剽窃了刘文所附辩论词。

    同时法院认为,《历史教学》在国内外公开发行,被告历史教学社作为其出版者,对国内主要历史教学刊物的用稿情况应有所了解,尤其是刘文还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的刊物转载过,而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疏于审查,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南通邮政局依法负有提供及时准确的邮政服务的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对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南通邮政局不承担责任。

    判决:赔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2004年11月,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历史教学社赔偿原告刘畅3000元;历史教学社在其主办的《历史教学》和网站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驳回原告对南通邮政局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畅、被告历史教学社均不服,提出上诉。

    刘畅说,原审判赔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合理赔偿的原则;原审未判历史教学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消除影响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时至今日,侵权文章依旧被放置在历史教学社网站的首页上,继续侵害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历史教学社则认为,刘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辩论词享有著作权。

    二审中,江苏高院经调查确认,公开课前,刘畅让学生自己写了关于“辛亥革命是否成功"的小论文,因学生们写的文章内容较浅,不能满足公开课的要求,刘畅便自己撰写了全部辩论词,于课前发给学生进行背诵,并进行了数次演练。

    综合考虑历史教学社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发行情况、网站的性质及在网站上刊登侵权文章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以及刘畅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用等因素,江苏高院认为原审确定的赔偿额偏低,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日前,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历史教学社赔偿刘畅8000元;历史教学社停止侵犯刘畅著作权的行为,在其主办的《历史教学》和网站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在网站上刊登的声明应持续30日;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历史教学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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