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87年苏某到某车辆修理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公司不景气,公司于1993年8月让苏某下岗,并于当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苏某 后苏某一直未回修理厂上班。2002年8月苏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上齐“三险”。
审理结果:判决驳回起诉。
法理解释: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时间限制。劳动争议是不能直接告到法院的。即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苏某在1993年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直到2002年才提起仲裁。故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另外,《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真是有理无处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