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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字之差 重庆“美醉美”商标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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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隔千里的重庆、上海两家酒楼,因各自招牌上一个“美”字之差,而打起企业品牌“保卫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因“美”而起的知识产权官司,重庆“美醉美”被判侵权,上海“醉美”维护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3年6月,上海醉美公司的醉美酒楼正式开业。从开业伊始,上海醉美公司就使用“醉美”作为其服务品牌。2005年3月7日,上海醉美公司申请的“醉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酒吧、饭店、茶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餐馆等。在营业期间,上海醉美公司在上海多家新闻媒体上对自己的服务和菜品进行了广告宣传。

  重庆美醉美公司法人代表崔莉娟于2004年12月与上海立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酒楼室内装修合同。经查,这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在2003年2月至4月为上海醉美公司装修酒楼,这家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洋在开庭时也证实,崔莉娟要求其按上海醉美公司的餐厅风格进行装修。

  2005年2月,重庆美醉美公司开张营业后,在其服务场所、服务招牌、菜单、餐具、订餐卡等上标注“美醉美酒楼”或单纯的“美醉美”三个文字,并在部分地方以虚化第一个“美”字的方式突出使用“醉美”文字。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由于“醉”与“美”两字组合而成的“醉美”并非通用词汇,而是上海醉美公司生造的词汇,因此对其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识别性。重庆美醉美公司虽在此基础上添加一个“美”字,但其核心部分仍然保留了“醉美”二字,另外其使用的“美醉美”在字体上虽然与上海醉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差异,但商标的文字部分的读音和含义在人们头脑中产生的观念和印象足以影响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因此,从整体的识别性审查,重庆美醉美公司以上述方式使用的“美醉美”标识,与上海醉美公司的“醉美”商标构成近似。

  同时,重庆美醉美公司将“美醉美”文字使用在与上海醉美公司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行业上。此外,重庆美醉美公司以虚化第一个“美”字的方式突出使用“醉美”二字,该行为更是导致了“美醉美”三字与上海醉美公司的“醉美”注册商标近似,从而构成对上海醉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重庆美醉美公司立即停止在店堂招牌、服务场所、服务工具及包装、菜单、宣传单上使用“美醉美”文字的行为,并赔偿上海醉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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