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即将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仍存在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许多条款与现行法规相比,有较大变化。
尽管距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尚有一段时间,可不少“用工敏感型”企业已开始借各种可乘之机规避该法,甚至不惜横生事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
“现在很多企业都感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他们的责任,打算赶在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大量裁员。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或许《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作出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两次续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先前的续订次数不计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续订次数。
那么员工不能完成每月规定的任务量,能不能炒他?需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健回答。
据了解,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二是细化了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即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很多企业的定额标准是自己瞎定、乱定,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导致员工必须加班,就好像变成了员工自愿加班,企业就想当然地不给加班费!”他强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企业对定额标准必须合理也有规定,“企业乱定定额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由于定额标准规定不合理而炒员工,属于违法炒人,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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