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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哪些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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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企业名称审核表》及《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与名称有关文件、证件。

2、公司迁移地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迁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提交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更改领导班子产生程序或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

    (3)提交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5)新股东(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增资的验资证明;

    (7)《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旅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3)经公司股东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

    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既可(即新一届股东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6)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7)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原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用语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则不需再提交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意见;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7、公司变更经营期限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变更经营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8、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3)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转让者、受让者、转让的股权额、转让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4)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

    若股东内部转让出资,并且在股东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则只要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6)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7)新股东(指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或受让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则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同意的意见;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9、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提供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

    (5)《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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