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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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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2、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有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5、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6、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7、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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