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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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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对于该股东在公司中所占股权能否继承以及如何继承的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提出粗浅的看法,并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作相应的构想。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法律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被继承,首先有必要对股权的法律含义作出界定。关于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含义,《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学术界,对股权的表述和界定也不尽一致。如“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江平著《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99页)、“股权,又称股东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台湾郑玉波著《公司法》,三民书局出版,第106页),“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王亦平、马强、王轶著《公司法理与购并运作》,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60页)等。这些表述较为概括,但都认为股权是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笔者结合有限公司的运作机制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包含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公司是人资合一的市场主体,成为公司股东有几个条件,一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而与其他股东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从这一点可见股权是股东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对公司所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这种权利也可谓是股东通过使公司赢利而转化为股东收益的财产权利;第二个条件就是涉及股东的人格权问题。能否一起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同舟共济,股东个人的经营才能、社会阅历乃至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股东之间都是难免会考虑的。虽然这并不是法定的条件,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所应遵循的程序的规定,其实就体现了《公司法》对股权中所包含的人格权的认可。

     二、关于股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于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内容和继承办法作出了司法解释。参照这一法律规定,结合本文上述对于股权的法律含义的论述,笔者认为,股权基于其所包含的财产权利性质,在公司股东死亡时,其财产权利部分可以作为其合法财产进行继承。但由于股权同时又兼有的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格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股权又不同于一般的遗产,因此股权继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的特殊性。

    三、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构想:
  由于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管理,因此公司的内部组织系统和运作体系是以股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经营状况与股东的出资以及股东个人的管理水平、素质乃至与其他股东的相互信任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由此看来,如果让继承人以直接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的方式继承股权,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也难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对此,笔者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如下构想: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所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首先,由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该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依法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得以完成。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含了股东的人格权及其对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知情权等诸多权利属性,而基于其以财产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性质,股权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进行继承具有法理上的依据。至于继承人在继承股权并加入公司成为新股东之后,可能因个人的经营能力、观念以及与其他股东的信任感等因素产生的一些新问题,也应该可以在现行的《公司法》等法律框架范围内得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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