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违约呢?
问:我原来的单位是一家培训学校,主要从事青少年教育培训,是民办教育机构。我们当初的合同有这样的规定:乙方离开后十年不得在国内少儿(4-14岁)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其相同或相似的职业。我想咨询:我本身所掌握的谋生技能仅是教育教学方面,而我们当初的合同在区域和时间上都过于苛刻,单位的这样的限制条件是否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违约呢?
答:依据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地域、期限、待遇等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你的情况某些环节有法律缺陷。 第一、竞业限制的人员一般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你仅是一名的普通的教职员工,从事简单的业务工作,并没涉及到单位的商业秘密领域,是不应该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的! 第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你们约定的期限超过二年,属于无效。 第三、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用人单位每月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一点是你承受义务时所享受到的对应权利。应该向原单位索要。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新闻出处:http://www.rcxxb.cn/paper/ 2007年12月25日A3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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