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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假烟“假一赔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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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雄  来源:《三湘都市报》  阅读:

    因认为自己买的烟是假烟,长沙市民刘大华将某超市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偿。而超市老板认为,假一赔十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绝其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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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假索赔案,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焦点。
   
今年77日和9日,刘大华在河西某超市买了两条香烟,价格总计430元,刘品尝之后认为这是假烟,而超市负责人认为这不是假烟,并当场写下书面承诺:如果经鉴定香烟是假烟,假一赔十,绝对保证。刘大华据此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超市方按照假一赔十的合同进行赔偿。
在答辩状中,被告某超市负责人叶某表示,假一赔十的书面承诺与《消法》第49条规定最高“1+1”赔偿原则相抵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书面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原告方认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承诺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约定或承诺履行。《消法》“1+1”赔偿原则,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一赔十的原则是双方自愿立下的,具备法律效力,从立法的本意上来说《消法》就是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它与《消法》并不冲突。如果法院认定买假烟的事实成立,假一赔十并不成问题。
   
律师观点:应予10倍赔偿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类似的判例,已出现过多次,几乎都按假一赔十的原则赔偿,《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约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假一赔十,就是作为经营者的超市和作为消费者的你之间的一种约定。现在许多商家都有假一罚十的店堂告示,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格式合同约定,如果出售了假货,就应该言而有信,恪守假一赔十的承诺,予以消费者10倍的赔偿。

 

新闻出处:http://www.hnol.net/ArticleContent/20069/2006957273447685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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