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发商展示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载入购房合同否则违约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为吸引买房者所宣传、展示的配套附属设施是否应当视为承诺,是否应当载入买卖合同?
成都市民顾某因为一家房地产公司拒绝在合同中加入这一内容,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并引起定金退还纠纷,随后,他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11月14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顾某定金共计2万元。
2005年5月初,顾某及家人前往成都市区某楼盘准备购买住房,楼盘彩色效果图及沙盘上标明,该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这让顾某一家非常满意,5月10日,他与开发该楼盘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该楼盘一套建筑面积124.32平方米的房屋,随后,顾向对方交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
5月16日,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顾某要求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格式合同中将配套设施的交付载入合同内容,对方断然拒绝,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双方为退还定金问题发生纠纷,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仍无结果,房地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无奈之下,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和赔偿交通费共计2050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反映其所售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附属设施,顾某在此情况下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由此可见,售房宣传资料对顾某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顾某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该房地产公司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应视为房地产公司违约。
省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成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交付写入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