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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取款遭劫 银行难脱疏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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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银行取款,还未走出大门,就遭遇抢劫,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被此问题困惑近两年的王大娘,今年6月13日下午,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给了王大娘一个答案。
    家住711矿文化区的王大娘和患有精神病离异在家的女儿相依为命,每月靠领取政府的低保费过日子。2004年7月13日是领低保的日子,王大娘和老伴起了个大早,携带外甥来到市区农行某分理处营业大厅办理取款手续,王大娘把取好的960元钱转身交给老伴保管,老人接过钱放进口袋转身想走出大厅的一刻,突然蹿出两个年轻人,把老人刚放进口袋的960元钱硬生生抢走,老人拼命追喊,无奈力不从心,实施抢劫的两位年轻人冲出大门,逃之夭夭。此时为上午9时许,老人在巡逻民警的带领下,向北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同志也及时查看了现场,发现该分理处一没配备大堂保安人员,二不能提供现场监控资料。王大娘和老伴只好找银行方面理论,银行接待的同志还挺热情,要她俩放心回去等,一定会给她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可这一等就是半年多。2005年2月,王大娘再次去找银行,银行方面却变了态度,换了口气说,是小偷抢了钱,应该找派出所破案。就这样,王大娘问律师,找新闻媒体,去信访局,来来回回,反反复复要说法,讨公理。今年3月16日,王大娘向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于事隔太久,市消费者委员会分别于6月7日和13日下午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调查、质证,最后围绕“取款被抢,银行是否担责”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辩论。投诉方的王大娘认为,自己取款被抢,与银行方面的安全措施不当、管理不力、疏于防范有关。案发时,银行方面没人协助捉拿,使小偷实施抢劫后顺利脱逃,事后,又不能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监控录像,给破案增加了难度。因此,银行方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投诉方的代表认为,分理处为市公安局认定的“金融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并发了牌匾;大厅是否配备保安和监控录像设备,不是开办金融营业机构的必备条件;银行已经把投诉方的取款960元钱顺利进行交付,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银行没有保管义务,故投诉方遭抢,银行方面没有责任。唇枪舌剑,难分上下,谁是谁非,总该定夺。调解员组织双方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针对案情发表了看法。首先,从法律关系看,作为消费者的储户,到银行存、取款是一种消费行为,储户与金融营业机构之间是一种服务消费关系,作为提供服务的金融营业机构为储户提供服务时,有义务保证储户存、取款的安全。其次,在法律适用上,储户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民法通则》、《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权利也应得到支持和尊重。最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作为提供的服务中的一部分,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保障措施等均应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投诉方王大娘所取款是在被投诉方的营业区域内遭抢,与被投诉方疏于防范、服务瑕疵,不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有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辩析,双方同意调解,最后被投诉方愿意经济资助投诉方800元而结案。此时的王大娘从内心舒了一口气,因为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给了她一个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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