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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是违法征收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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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检察日报》刊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的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这篇文章是“天价滞纳金”一事的延伸。7月23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到的一辆吊车,其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了49万多元。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507倍。 

  引人注目的是,该文措辞严厉地说:“所有对天价滞纳金的批评并没有说到要害,事实上,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周泽解释说,1998年《公路法》确实有关于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正式修改《公路法》,特别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一石激起千重浪,《中国青年报》、《羊城晚报》、《北京青年报》等众多报纸转载、报道、评论这一文章,许多网站也设立专题进行讨论,一些网民在网上纷纷呼应:拒绝缴纳养路费! 

  交锋 

  国务院文件偏离立法意图? 

  争论并未因此结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也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张树义认为,养路费的征收,源于1992年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而该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制定的。但是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后,《公路管理条例》的内容已被《公路法》吸收或废止,法律通过后条例已自然失效。因此,养路费在法律体系上已经是无本之木。 

  从立法意图而言,1997年《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这表明了用燃油费取代养路费的意图。随后,在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只修改了两条,其中之一就是将第36条更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去除养路费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 

  可以说,1997年《公路法》使养路费的征收失去了立法依据,但内容依据还被保留,此时征费还勉强说得过去。但1999年《公路法》的修改,养路费征收的内容依据也被否定,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只能遗憾地说:现今的养路费属于不合法的征收。”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也加入了这一讨论。他认为,被各地奉为尚方宝剑、征收养路费的国办发[2002]2号文件“本身就是违法的”: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收税的实施办法和步骤,但国务院制定的却是收费的办法;而且,授权是给国务院的,而发文的却是国务院的一个机构——办公厅。如果没有国务院授权,办公厅就无权发这个文件;如果是国务院让它做的,就是违法再授权,因为人大并没有授权国务院指定其他人做,国务院授权给办公厅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同意,就是违法的。 

  这两位教授均是行政法界的权威学者,他们的观点,支持者众。 

  疑问 

  “背后掩盖的是利益之争” 

  为什么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养路费征收渐趋强化?张树义认为“背后所掩盖的是利益之争”。 

  “税是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由国家统收统支,而费则由交通管理部门收。很显然,费改税涉及的是权力结构的调整,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交通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剥夺。”张树义进一步说,“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连个行政法规都算不上,根本不能作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而且,这是转发‘交通部等部门’的工作意见,部门利益色彩太浓,涉及广大民众利益的事情绝不能由某个或某些部门说了算。”“我们不能在对法律‘忽视’一把之后,再来‘践踏’一脚!” 

  7月23日,郑州市发生“天价滞纳金”事件,其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了49万多元。 

  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5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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