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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信息报》详解《劳动合同法》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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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玮  来源:《人才信息报》  阅读: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到期,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只保护了员工,企业的利益怎么办?”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这样一些困惑和疑虑。日前,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对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对上述问题有个基本原则:新法实施以前用旧法,新法实施后用新法。为缓解企业压力,《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做了具体的规定。
    未订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应订立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日期为明年1月1日,但很少提及过渡性条款。李健律师告诉记者,过渡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新法实施对企业用工造成巨大冲击。
    新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许的,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用人单位无须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2月1日还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提出支付2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不定期合同,从明年2月1日起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另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以明年1月1日为界,分别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李健指出,新法实施之前,各用人单位都应该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一共98条的规定,并对存续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清理、重订。
    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当事人解除的情况,因期限届满其法律约束力自然消失,劳动关系即告终止。针对不少企业今年12月31日跟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现象,李健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除了国家规定的不准终止或延缓终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即可终止而不需要理由。同样劳动者也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当事人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办理,提前或者延缓都将承担法律风险。

    新闻出处:http://www.rcxxb.cn/News/1020071213115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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