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建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的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时介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时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两个人。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赔付以外,还享受以下这些权利。
第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第二,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三责险合同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合同以及其他附加险条件。
第三,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四,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五,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金,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一日之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需要哪些证明和资料。
第六,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证明资料5天之内,对是否作出赔偿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十天之内把保险赔款送到被保险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