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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当心交通肇事演变成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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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21日电(冯松)作为司机,难免会在上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尤其是肇事一方更应该清醒面对,冷静处置并严格按照交通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尽量减轻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妄图逃脱法律规避,恶化事故后果,交通肇事也能转化成杀人!

    2004年3月4日,大兴交通支队指挥中心接群众报案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头号桥南西辅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农用运输车将一清洁工撞伤,肇事司机已将伤者拉走送往医院。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除伤者血迹和肇事农用车前风挡玻璃碎片外,无制动拖印,无法进行车速鉴定,事故处理的关键是立即找到肇事司机。伤者陈某的身份很快被查清,其爱人孙某在得到通知后也加入到了寻人工作中。事故现场与亦庄医院等周边的三个医院都很近,如果以平均每小时40公里的车速,前往最远医院的时间也不会超过15分钟。于是孙某立即分别前往三家医院寻找肇事司机。但是,这几家医院都没有接收到这起交通事故的伤者。由此一来,此次交通事故变得有些神秘。

    寻找肇事车辆无疑成为揭开迷团的关键。目击证人证明,肇事车牌照为河北R71952的蓝色农用四轮车。警方根据这一重要线索,立即对肇事车的出处进行调查。而就在此其间,伤者爱人孙某在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现一辆正准备装风挡玻璃的农用车,且特征与目击证人描述的十分近似,报有一线希望的他报了警。

    民警很快赶到,对正在修理厂门口饭馆准备吃饭的两名可疑人进行询问。面对民警,两名可疑人显得十分惊慌,他们正是警方要找的人。司机名叫李世民,男,32岁;跟车的装卸工名叫崔虎,男,20岁,二人均从业与当地一家建材商店。在接受调查中,李、崔二人如实供述了整个事件,但是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所供述的事实,已将他们列为了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事故当时,李、崔二人正前往亦庄开发区送水泥,而李世民驾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因为只顾低头捡拾滑落的驾驶证,而进入辅路将清洁工陈某撞倒。起初,李世民一心想着赶快将陈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途中他越发得感到恐慌,惟恐自己将面对赔偿等一系列的“麻烦”,于是在崔虎的帮助下,李世民趁周围无人之机将陈某丢弃在了路边的一个土坑里,随后二人堂而皇之地将车开到了修理厂……。在崔虎的指认下,警方找到了丢弃陈某的土坑,遗憾的是此时陈某已经不幸身亡。经法医检验证明:陈某尸体损伤主要集中在骨盆及双下肢,为皮下、肌肉间出血及较为严重的骨折,符合交通事故被撞击碾压形成。陈某上述损伤虽较严重,可以引起急性创伤性休克,以致死亡,但其重要部位(如头部)及胸腹腔脏器、大血管等均未见明显损伤,不会引起立刻死亡,如果抢救及时,有存活的可能。

    10月21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世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崔虎有期徒刑五年。

    李世民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为自己的无知将付出一生的自由,宣判后他追悔莫及,感到对不起自己的妻儿老小。但是,李世民同时感到不解,不解自己怎么犯下的是杀人罪!为此,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法官并得到这样一个结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世民将机动车驶入辅路将人撞伤,即便是当场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最多也到不了无期徒刑。而李世民偏偏一错再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通过李世民的行为不难看出,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其实仅是一步之遥。由此看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这些老生常谈,还并不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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