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布日期】19621224
【实施日期】19621224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