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费某在骑摩托车被人撞伤后,将保险公司和肇事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费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王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元。
原告费某系宣州区水东镇龙泉洞净坛寺的一名和尚。2005年5月28日17时许,费某无证驾驶一两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水线由东往龙泉洞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龙水线3KM处,因费某自己占道,与迎面王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造成费某受伤。费某当即被送住宣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脾破裂。费某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用6800余元。后经宣城市宣州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费某构成八级伤残。
该事故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原告费某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次要责任。另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2006年2月23日,原告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2万元,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余款19100.98元的40%。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尤其是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是和尚,是靠化斋,由施主“施舍”而维持生活,无权主张误工费损失,故其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而原告费某则认为自己虽是和尚,但也有自己工作,现因受伤而延误了自己的工作,当然有权主张误工损失。庭审中双方针尖对麦芒,始终僵持不下。
由于法律对僧人误工是否给予赔偿没做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条款,主审法官在庭审后继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再次向他们宣传有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方面的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和过错。当原告费某得知被告王某家境十分困窘时,当即表示做尽可能地让步。最终,原、被告三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保公司在第三人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元。日前,两被告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