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王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让他备受身心双重痛苦,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宣城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249元;被告周某、胡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
2004年11月19日,胡某驾驶周某所有的中型客车沿宁国市津河西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宁国市中溪路与津河西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骑自行车的中学生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头部受伤。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此前,该车已在宣城某保险公司为车投了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限为2004年6月22日至2005年6月21日。
王某是宁中高中部特招班学生,成绩在年级一直是名列前茅。受伤后,王某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容易沟通,由于脑部受伤,耽误功课较多,成绩大幅度下降,从全年级前50名下降至300名之后。王某就读的学校也告之王某,因其受伤耽误了大量的学业,需利用课余或节假日补课,如学习进度和成绩仍然跟不上,建议王某重读,这对王某打击很大。王某一直为此郁郁寡欢。王某身体既需要休养功课,又要补习的矛盾,给王某及其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一家人生活在痛苦之中。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内,该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万元的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法定义务。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求学的关键时期,在事故中颅脑遭受损伤,对其生活、学习以及身体健康成长,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