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去年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于先生的家人收到了文登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因为肇事车主刘某无法证明于先生当时有交通违法行为,所以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于先生的家人支付34万多元的赔偿费用。
2004年12月21日,于先生在文登市杨家产村东侧公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由于找不到现场目击证人,只有车主刘某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交巡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后来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05年9月,于先生的家人将刘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庭审中,刘某没有提供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发生事故时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虽然有证人证明于先生酒后在公路上行走,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人酒后不能在公路上行走。刘某也没有提供于先生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据,所以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文登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刘某赔偿于先生家人各项费用共计347761.83元。据了解,刘某至今尚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