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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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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应该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时出台印花税新政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1988年出台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确定和列举的应税凭证,都是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别是应税合同几乎完全依据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定。但是在随后近二十年的时间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已经发生的十分深远的变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主要立法基础的《经济合同法》也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重新立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的合同形式不断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很难对有关合同的应税与否以及如何适用印花税税目作出准确的判断,税收征纳双方也常常在印花税问题上引发争议。其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先后制定和下发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收征纳双方的争议。但是有些问题,至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中有两个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其一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课税问题,其二是电子类应税凭证的课税问题。关于前者,因为直接涉及老百姓的利益,因而争议也更加激励,一些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解决争议还下文予以明确,如江西省,即明确规定将商品房销售合同视同商品销售合同。但是这一做法显然遭到了纳税人的反对,为此,2006年初,中国税网还组织进行了讨论,很多的专家和学者也都对江西的这一做法提出了质疑。
  在此情况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终于按照法律的规定制订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对有关印花税政策作出明确和规定,无疑可以消除目前在印花税征管中“各自为政”和“政策不统一”等的问题,而且也可以消除税收征纳双方间长期存在的争议,确保税收征纳双方都“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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