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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输车队能否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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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们在对某商贸企业的检查中,鉴于其运输车队因运费支付较多,且目前都是按混合销售征增值税,须缴纳10%增值税(实交17%,抵扣7%),而营业税只需交3%,差别很大,会计询问其运输成本太高,能否不视同混合销售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我们的回答是: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第一款:“(细则)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由于该单位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按照规定只能征收增值税。

    那么,按照《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22号):“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止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如果反过来,该企业设立单独的机构运输货物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是否应视为从事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呢?回答仍是不可以。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无论该企业有无设立单独的机构运输货物并单独核算,都不符合交营业税的条件而必须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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