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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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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遵循的原则,应遵循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普遍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税务行政诉讼中,具体原则表现为:
1、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其原有法律效力不变,仍应予以执行。
2、不实行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来解决税务争议,结束诉讼案件。
3、被告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该原则是指被告税务机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举证或举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斥原告纳税人等法定的举证责任。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后,只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者,可以判决改变原处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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