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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没有“终止”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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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征管是税务机关的天职,纳税评估是我们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今年,我们高新区局根据市局的安排,继续开展了2005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其中,对常州某包装公司的评估案例我们认为比较典型和具有启发意义,现与大家作一交流。
缘起:一个熟悉的数字
    该包装公司1993年6月成立,成立时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为15年。经过几次股权变更后, 日本TriI-Wall株式会社于2005年3月拥有了企业全部股份831万美元,且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纸制品、印刷品及配套包装材料。1995年企业进入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0年进入全征期,至2004年末累计亏损为13112028.47元。 
    2005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显示:该企业实现经营收入141377955.03元(其中出口收入43039240.46元),当年实现利润11330667.48元,汇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514974.32元,弥补上年亏损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在进行案头分析时,一个熟悉的数字映入了评估人员的眼帘,该企业有一笔损益,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12845000元。评估人员猛然想起,企业去年汇缴时曾经调增过应纳税所得额,似乎也是这个数字!为什么去年刚刚调增,今年又调减了呢?而且,企业2004年度弥补亏损后尚余亏损13112028.47元,这一调减之后,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变为了5514974.32元,弥补亏损后尚余亏损7597054.15元;如果不调减,企业就应当作为获利企业缴纳所得税了。这里面,会不会是企业有意避税呢?该企业还有其他业务利润27万元,评估人员根据平时掌握的信息,知道该企业有出租厂房的情况,是不是还有没记入收入的情况呢?评估人员的心一下子高涨了起来,既有发现问题的喜悦,更充满了解开谜团的渴望。
较量:与权威公司的“中”、“终”之争
    发现疑问后,评估人员立即与企业进行了约谈。约谈中,我们得知:该笔金额是贷款银行在企业还了大部分款项之后的豁免债务,通俗地说,就是银行为避免发生大额度呆账而给予企业的一点优惠。在申报2004年度所得税时,企业根据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将之确定为银行豁免的债务,记入了“资本公积”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12845000元。但在2005年,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包装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认为,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只是一个“中止”而并非“终止”,企业今后如有资金或资产还是要偿还剩余贷款的;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不能认定为银行豁免了该债务,应当进行更正,增加银行贷款,减少资本公积。因此,企业在申报2005年度所得税时又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12845000元。
    至此,税企之间的分歧已经十分明显,就是这12845000元到底是不是豁免债务?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对企业来说,究竟意味着债务的“中止”还是“终止”?作出审计结论的是普华永道(PwC)下属的会计公司,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会计事务所,规模惊人,当许多公司还在自我标榜、宣称自己是国际性大公司时,普华永道已在全球152个国家设立了867个分支机构。权威的公司,强大的审计力量,它会出错吗?况且,评估对象不是这一家,每个评估人员手中都有一百多户企业的所得税评估任务,如果深入调查,势必付出大量时间与精力,也许就难以按时完成市局任务,着实让评估人员犯了难。 
    权衡之下,我们最终选择了继续调查。“中”与“终”,虽是一字之差,差的可是国家几百万的税款,差的可是税务干部的责任与努力!于是,评估人员加紧展开了外围的调查与求证。
    我们的调查重点一是在法院,二是在银行。在新北区法院,我们专程向民事庭朱庭长请教法院裁定书和调解书上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含义,并电话咨询了裁定书的出具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他们均认为执行行为已经终结,企业已不负担那部分的债务。随后,我们又走访市工商银行,通过内部工作人员了解到,那笔资金作为以前年度打包贷款豁免的债务,已经停止了计算利息,并且银行与包装公司双方已就这一点签订了内部协议。因为银行内部管理规定,我们没能看到该份协议,但评估人员心里已经有了底,这12845000元应当确认为豁免的债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00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我们把这些调查结论与企业见面时,企业财务人员最终表示了认可,同意调增。我们的“中“终”之争取得了胜利! 
    同时,我们要求企业提供了其他业务收入的明细及相关资料,经过细心的审核,发现企业把租赁方的物管费84000元未计收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84000元,对此企业也表示了全盘接受。最终企业补缴所得税1284707元,并加收滞纳金71011.69元,目前已全部入库。 
尾声:没有“终止”的战斗
    到这里,似乎该案例应该告一段落了。但细心负责的评估人员从“其他业务利润”中又发现了疑点。原来,企业把一条包装生产线租赁给了它的关联企业---沈阳的一个包装公司。这条生产线购于1994年,原值15792696.76元,企业分15年计提折旧,年计提折旧947561.76元。常州公司收取了10年的租金166万元,但于同月又将租金作为长期投资返还给了沈阳的包装公司,而该公司一直亏损,长期投资也就未有收益。 
    我们认为,该条包装生产线年计提折旧947561.76元,远高于它的出租费用,两厂属于关联企业,这已经违反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原则。对此企业的解释是,该条包装生产线年代久远,已经陈旧,租金不可能太高,但对于年计提折旧与年租金之间的巨额差异,企业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至此,我们只能建议转反避税程序处理。 
余音:我们的几点思考
    这起案例的成功评估,应当说,得益于评估人员对企业相关信息的掌握,以及细心负责的工作态度,另外,评估人员不厌其烦、不厌其难的充分调查也是最终令企业接受纳税评估结果的重要原因。 
    从评估的手段和方法上来说,该案例似乎不存在特别之处。但是,它却给了我们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那就是,当前经济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和多样,企业债务重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形式也会越来越灵活,在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还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作为国税机关,我们的纳税评估、乃至征管工作应当如何积极应对这些变化?人少事多的矛盾之下,税务干部如何才能全面收集信息、挖掘信息、增值运用?我们感到,这是该案例给我们的最大启示,也是我们最应努力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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