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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思路正确 操作违法惹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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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工费相同的情况下,采取委托加工可以抵扣增值税,企业从而可以节税。某纺织有限公司按此思路进行了筹划。以1万件产品为例,原料、辅料60万元,纺织公司自行加工,需要人工等费用30万元,销售时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是100×17%=17(万元),进项税额是7万元。纺织公司这批产品的应纳增值税额=17-7=10(万元),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共为1万元。如果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将1万件产品委托给某企业,支付加工费30万元,可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5.1万元。公司销项税额仍然是17万元,进项税额变为7+5.1=12.1(万元),应纳税额为4.9万元,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共为0.49万元。该公司这批产品可以多抵扣税款5.1万元,即实现节增值税5.1万元,又加上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0.51万元。自行加工时利润为:企业所得税前利润为9万元,税后利润为6.03万元,需要纳增值税10万元。而委托加工后企业所得税前利润变为9.51万元,税后利润为6.37万元,却能多抵扣增值税5.1万元,少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51万元。该公司财务核算人员经过以上测算得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而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后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自行再加工的税负要低。于是近几年来,该公司一直采用委托加工直接销售的形式经营。

  2006年6月,税务人员在纺织行业2005年度纳税情况专项检查时,通过仔细的核对发现该纺织公司的一家老客户与该公司存在异常情况:该公司加工销售布和纱给一家丝绸进出口公司时,出现了两笔委托丝绸进出口公司加工的加工费,计329万元。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有些不正常,疑点在丝绸进出口公司身上。因为根据多年检查经验,进出口公司一般属商业性质,很少从事生产加工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判断是否为委托加工的关键是谁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凡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才是委托加工。税务人员通过深入调查核实、询问,该纺织公司与丝绸进出口公司签订有委托加工合同,有原料和主要材料出库加工的记账凭证和账簿。从表面上看,一切正常。但检查人员前往丝绸进出口公司实地查看,结果确认该进出口公司属于商业企业,没有纱和布加工厂房和设备,根本不存在什么加工业务。

  面对事实,该纺织公司承认:由于一段时期纱和布市面紧张,纺织公司委托丝绸进出口公司找加工业户,丝绸进出口公司让其关联公司进行加工。由于该关联公司创立时间不长,未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纺织公司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当月较大的销项税额。紧急之下,纺织公司让丝绸进出口公司想办法筹划一下。双方经研究后均认为存在实实在在的加工业务,货款业已支付,由丝绸进出口公司开具发票,不会有什么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文件还要求对偷税数额按规定处以罚款。目前,该纺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56万元,并处以罚款。本来一个好好的税收筹划却没有正确使用使得纺织公司自酿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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