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事官司一般总是在原、被告之间进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打官司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官司中,这样的人称为第三人,它又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因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原、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被告之诉(本诉)中居于第三人之位,但在自己提出的诉讼(参加之诉)中则处于原告地位,因为他把正在进行的官司中的原、被告都作为被告,自己独立主张权利,享受原告的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可以因此而独立存在。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诉讼开始后,尚未结束前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的,在第二审中,除经人民法院调解能够达成协议的以外,原则上不列为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都是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请求参加的,即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通知其参加。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特殊的诉讼参加人,他之所以参加到他人官司中来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原、被告之间的案件处理结果与他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由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通知参加。一旦参加了诉讼,他就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他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实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诉等诉讼行为。至于对第一审判决能否提起上诉,取决于第一审判决的内容,即凡第一审判决确认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有权上诉,反之则不能上诉。